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