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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的重要意见不一致时,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对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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