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征求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