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质量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监督第二十条有效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棉花质量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棉花质量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