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质量促进条例/第四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棉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研发中心和培训基地,开展高水平研修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棉花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和棉花企业、科研机构的需要,优化棉花加工、检验等相关专业设置,为棉花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与智力保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