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质量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监督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对棉花种植、采收、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生产经营活动和质量追溯实施监督检查,推进智慧监管,按照规定实施动态管理、开展诚信经营评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