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质量促进条例/第二章 质量规范第十五条有效棉花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棉花种植、采收、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环节产生的质量信息数据管理,采取安全管理措施,规范数据采集、传输、使用,保障棉花质量信息数据安全。棉花交易、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等运营者应当加强棉花交易信息数据管理,不得泄露、篡改、损毁棉花交易信息数据,保障棉花交易信息数据安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