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质量促进条例/第二章 质量规范第十四条有效棉花生产经营者应当规范使用棉花质量凭证和标识,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票据、磅单、条码等棉花质量凭证以及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抽样样品和质量追溯载体。棉花抽样样品应当与相对应棉包的棉花质量一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