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是指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其他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经营性体育场地设施、居民住宅区内的体育场地设施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体育场地设施等。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