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养犬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尚未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养犬行为或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举报,并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电话或者采取信件、电话、拍摄视频等方式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的,可以告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