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养犬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尚未生效公民在犬只对人身安全产生危害时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发现犬只伤害他人或者接到犬只伤害他人报告的,应当扣留犬只并送至留检场所进行观察、检验、处置。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