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养犬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尚未生效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到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动物防疫机构等狂犬病免疫点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一)已经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的,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进行免疫;(二)幼犬犬龄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次免疫;(三)无免疫证明的其他犬只,自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免疫。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