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尚未生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收集养犬信息,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有关事项依法制定村(居)民公约,并监督其实施。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服务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协助相关单位和部门收集养犬信息,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违法养犬行为。鼓励在服务小区内设置宠物拾便箱、发放依法文明养犬倡议书、建立业主依法文明养犬微信群,营造依法文明养犬的良好氛围。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动物保护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养犬管理、培训服务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