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尚未生效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内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可以继续饲养。
居民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三)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四)二年内无犬只被没收或者被吊销养犬登记的处罚记录。
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并为犬只配备智能犬牌、植入电子标识。
犬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申请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