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乡村旅游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公共设施、宅基地、农房等资源发展民宿、高原康养、户外运动、露营、研学等乡村旅游业态。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盘活闲置资产流转操作指南,明确租赁期限、用途限制、退出机制,并建立统一备案平台。涉及集体资产的建立资产管理台账,防止资产流失。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通过招投标、租赁、入股等方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发展乡村旅游。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