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地方特色美化绿化景区景点以及村庄庭院,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和配备旅游公厕,定期组织垃圾清理,防止孳生病媒生物。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