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应当保护传统村落、古建筑、文物古迹等文化遗产,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传统村落内新建、改建建筑以及配套设施应当优先采用传统材料与工艺,建筑风貌与村庄整体环境相协调,确需改变外观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征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