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建设项目仅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应当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一)占用不足二十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二)占用二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