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建设项目仅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应当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占用不足二十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用二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