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利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外的沙地、裸土地、石砾地等国有未利用地建设清洁能源、盐湖产业、矿山等不改变土地类型、不改变地表形态、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