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