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和事故处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市容保洁、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等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除外;(二)作业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或者危险报警闪光灯;(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划出作业区,并在作业区来车方向白天不少于五十米、夜间不少于八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危险警告标志;(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警示服饰或者反光服饰。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