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拖移该机动车。但在清障车将被拖移车辆拖离前,驾驶人回到现场并同意立即驶离的,应当终止拖移。

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停放且驾驶人在现场但拒绝按照交通警察的指令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拖移该机动车。驾驶人口头服从指令但不驶离现场,清障车到达现场后可以拖移该机动车。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