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八条有效住宅小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停车场或者划设停车泊位,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法占用绿化用地;(二)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三)不得占用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四)不得妨碍交通和居民正常生活;(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