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九条有效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单位或者个人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利用政府储备土地、边角空地等地块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牵头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