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方案建设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按照有关要求配建新能源汽车停车充电泊位、无障碍停车泊位。

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不得影响消防安全、通行安全和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机械式停车设备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接受检验。

鼓励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增建、改建新能源汽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