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管理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阿哈水库库区、入库支流、人工湿地设立水质监测点位,定期组织水质状况监测、评价。管理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水体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