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劝阻损害水资源环境的行为。

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管理机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