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管理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