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长渠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二条尚未生效在长渠遗产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交通、通信、电力、供水、供气等建设活动,或者在渠道上修建泵站、涵闸等取(退)水工程的,其建设方案应当符合长渠遗产专项规划要求,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