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尚未生效在长渠遗产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遗产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二)擅自占用、填堵、覆盖、开挖渠道,建设妨碍灌溉工程蓄水、输水、排水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倾倒、填埋、堆放、弃置或者处理固体废物;
(四)向长渠渠道排放不符合国家、省规定标准的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水产养殖尾水、农产品加工废水;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七)放牧、开荒、铲草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遗产本体的行为,种植危害灌溉工程安全的植物;
(八)其他破坏长渠遗产的行为。
在长渠遗产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筑坟等影响灌溉工程运行或者危害灌溉工程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