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有效全省航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具备开发通航条件和已通航的河流、湖泊、水库、人工运河应当纳入全省航道规划。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