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章 安全与环保第五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船舶更新改造,推进船型标准化;推动绿色智能船舶研发设计和推广应用,完善检验、认证等配套服务,统筹布局建设能源加注、充换电设施。鼓励船舶建设和改造受电设施,在停泊期间优先使用岸电;鼓励对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动力的船舶减免过闸费。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服务绿色智能船舶产业链发展,创新信贷、债券、保险、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支持绿色智能船舶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