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船舶更新改造,推进船型标准化;推动绿色智能船舶研发设计和推广应用,完善检验、认证等配套服务,统筹布局建设能源加注、充换电设施。

鼓励船舶建设和改造受电设施,在停泊期间优先使用岸电;鼓励对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动力的船舶减免过闸费。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服务绿色智能船舶产业链发展,创新信贷、债券、保险、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支持绿色智能船舶推广应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