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章 安全与环保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合监管机制,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按照规定接收和处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油、废油等船舶污染物。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遵守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船舶污染防治义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