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合监管机制,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

港口经营人应当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按照规定接收和处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油、废油等船舶污染物。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遵守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船舶污染防治义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