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水路交通建设的资金投入,支持航道和港口建设及养护、绿色智能船舶发展、公益性渡口渡船建设维护及渡工补助、水上搜救体系建设、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等水路交通事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