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章 水路运输第四十一条有效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开航、新增或者减少营运船舶、终止经营等情况。本条例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核定载客十二人及以下,从事经营性旅客运输的船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