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章 水路运输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规范停靠站点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客运船舶的运营行为,健全安全运营规程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强化水路客运市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