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章 水路运输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船舶经纪、船舶管理、船舶代理、客货运代理等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发展航运金融、航运信息咨询、人才培养与服务等现代航运服务业,支持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