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开航、新增或者减少营运船舶、终止经营等情况。

本条例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核定载客十二人及以下,从事经营性旅客运输的船舶。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