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三章 航道第二十二条有效通航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明确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承担通航建筑物的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工作。鼓励分属不同所有权人的通航建筑物委托统一的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