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运行方案不能适应船舶通行需要的,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调整。

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运行方案进行船舶调度,提高通行效率。鼓励提供智慧化船舶过闸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