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通航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明确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承担通航建筑物的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工作。

鼓励分属不同所有权人的通航建筑物委托统一的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进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