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位于航道及其上游支流上的水工程,应当在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调度运行中统筹考虑下游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所需的下泄流量,但水文条件超出实际标准的除外。

具有河湖生态流量保障要求的水工程,其管理者应当将生态流量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开展生态流量泄放和监测,保证河湖生态流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对水工程的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