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三章 航道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进行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确需进行限制通航的作业的,应当提前发布通告,根据需要划定临时航道。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过往船舶航行的影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