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三章 航道第十八条有效除依法不需要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工程外,建设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