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进行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确需进行限制通航的作业的,应当提前发布通告,根据需要划定临时航道。

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过往船舶航行的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