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保持航道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航道养护作业。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启动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尽快修复抢通;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