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有效航道、港口规划应当注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统筹水上交通安全、防洪、生态环境保护等需求。经依法批准的航道、港口规划是水路交通建设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