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航道、港口规划应当注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统筹水上交通安全、防洪、生态环境保护等需求。

经依法批准的航道、港口规划是水路交通建设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